富裕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4编辑:财政局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7〕70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是指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7]70号)文件明确的财政涉农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中央和省级层面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筹集与分配
第三条 县级财政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和当年地方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统筹整合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将资金项目计划指标分配到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对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要紧紧围绕脱贫攻坚规划,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坚持资金使用与脱贫成效和脱贫任务相挂钩,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有关涉农资金,如果原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可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安排项目管理费,或统筹用于项目建设。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全县脱贫攻坚规划,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备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负责项目审批、推进、实施、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工作。
第八条 扶贫、财政、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要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与管理职责:
(一)县扶贫办:负责编制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组织开展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确保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杜绝“资金等项目”问题;与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与资金的对接;拟定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提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核、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涉农整合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会同扶贫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和调度,定期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资金安排和支出进度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负责脱贫攻坚项目建设与储备,不断充实和完善项目库,对脱贫攻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负责项目和资金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负责督促项目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财政局和扶贫办:要建立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台账,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要区分各类资金,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按照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
(五)扶贫项目所在村的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保证项目实施规范、安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全面推行项目公开公示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留存图片、照片等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各项制度、规定。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计划一经批复,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要及时组织验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抽验。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要明确产权和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中的规划设计、招投标(采购)及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监理、验收、决(结)算审计等各类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归档。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计划,将资金计划指标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对结转结余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提报拨款申请,保证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支出进度;要建立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专账,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核算、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监管责任,对项目申报立项、规划设计、资金使用、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委、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整合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第二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体系;组织对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开展检查工作。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