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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富裕县林业和草原局
- 发文日期:2023-04-14
- 名称:富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裕县草原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富政办发〔2023〕12号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更好保护我县草原资源,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改善工作,实现草原资源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草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草原禁牧,使草原得到休养生息,提高草原自我修复能力。到2025年,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进一步提高,牧草亩产达到120千克以上,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0%,草原生态环境进一步得到恢复。同时,通过实施草原禁牧,推动草原利用方式和畜牧业发展方向转变,乡村环境、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二、禁牧区域及禁牧时间
(一)禁牧时间
每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禁牧区域
实施禁牧的草原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草地(含退耕还草地)和其他草地。
1.县域内草原(包括农垦富裕牧场、繁荣种畜场),根据《黑龙江草原条例》规定全部实行禁牧制度。
2.县域内分布在乌裕尔河自然保护区和扎龙自然保护区内的草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依法实施禁牧。
3.县域内分布在嫩江、乌裕尔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草原,依据《关于落实河道管理范围内禁养禁牧要求强化水环境管控的通知》(齐河联发〔2020〕2号)文件规定,全部实行禁牧。
实施禁牧的草原可以采取采收牧草方式利用(保护区内的草原牧草采收按照保护区相关规定执行),各乡镇政府、各农牧场和有草原资源的县直单位,应落实禁牧责任的单位,在禁牧区设立草原禁牧标志。
三、禁牧种类
按照《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在草原禁牧区和草原休牧期内,禁止牛、羊、马、驴、骡、鹅等草食性动物放牧。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富裕县禁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设在县林草局,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和分管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林草局局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委、黑龙江乌裕尔河国家级管护中心、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水务局,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等相关责任部门组成。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政府、富裕牧场、繁荣种畜场和有草原资源的县直单位,要压实属地责任,积极开展工作,摸清养殖户底数,加大巡查力度,把禁牧公告、传单和禁牧要求层层传达到村屯每个养殖户,建立乡村两级管护体系,由村民小组长、村屯网格长兼任禁牧管理员,有条件的村屯要有偿聘用专职禁牧管理员,建立包保台账,确定专人对养殖户实行全覆盖包保。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本乡镇禁牧工作第一责任人,村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出现禁牧区域内放牧现象的,逐级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禁牧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源头管控。主要围绕“三个管住”。管住养殖户。按照“谁养殖、谁负责”原则,坚决禁止在禁牧区域及禁牧时间内进行放牧,对违规放牧的养殖户,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管住草原经营者。各乡镇、村要对属地内的草原经营者进行全面摸排,切实将禁牧要求宣传到位,草原经营者要严格执行禁牧要求,对于违规在禁牧区域及禁牧时间段内,将草原发包给他人放牧的,坚决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罚。管住外来养殖户。各乡镇、村在做好本辖区禁牧工作的同时,重点看住外来养殖户,绝不允许外来养殖户破坏我县禁牧成果,发现放牧者坚决劝返,对劝而不返的,坚决依法依规给予处罚,绝不手软。
(四)加强联合整治。禁牧工作是中央环保督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联动、攥指成拳,扎实做好禁牧工作。各乡镇、村要有针对性地帮助养殖户解决缺少饲料的实际困难,确保在禁牧期内饲料有保障。黑龙江乌裕尔河国家级管护中心、县林草局、水务局和有草原资源的县直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大行业监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禁牧行为。富裕生态环境局要做好禁牧工作的污染执法。县公安局要与乡镇密切配合,配强巡查队伍,形成有效震慑,促进禁牧工作高效开展。
(五)加大执法力度。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违规偷牧、乱牧行为,对随意放牧户,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果断予以处罚;屡禁不止的放牧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罚款最高档进行处罚。
(六)加强督查考核。县政府督办室在禁牧期间对全县禁牧工作开展明察暗访和专项督查活动,并对违规放牧情况进行通报。对禁牧不力,全年被发现二次以上(含二次)放牧的,乡镇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全年被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放牧的,由纪委监委约谈相关责任人。
富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