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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富裕县民政局
  • 发文日期:2023-04-25
  • 名称:富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裕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号: 富政办发〔2023〕16号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富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裕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4-25 来源: 富裕县民政局 点击次数:

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富裕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业经2023年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富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富裕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我县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2号)以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13号)和《齐齐哈尔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齐政规〔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户籍人口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一)在本县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县户籍居民。

(二)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县户籍少数民族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辖区内接运);

(二)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或冷冻柜,三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四)骨灰寄存费(普通寄存室,一年以内);

(五)遗体消毒费(价格在40元以内);

(六)提供一次性纸棺1个(价格在180元以内);

(七)提供平价骨灰盒1个(价格在200元以内)。

上述(一)至(四)项属于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对治丧人实行免费,具体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上述(五)至(七)项属于群众治丧必需的殡葬三项延伸服务,由殡仪馆按照上述标准核减。

以上费用免除政策,仅限于治丧人在殡仪馆选择并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否则不在费用免除范围。治丧人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仪馆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治丧人自行承担。

三、办理程序

符合免费对象条件的人员过世后,治丧人需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一)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

(三)治丧人居民身份证;

(四)属非正常死亡或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的,还应提供由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并经殡仪馆审核后,对本县户籍且属于免费项目范围的,在结算时由殡仪馆按上述标准直接免除该部分费用。

对本县户籍人员在异地火化的,申请人持异地火化证明以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向县殡仪馆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殡仪馆支付殡葬基本服务补助费(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补助)。

对按政策允许土葬的本县户籍少数民族居民,由治丧人凭死亡证明和墓地安葬凭证向县殡仪馆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殡仪馆支付一次性丧葬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地火化逝者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

四、资金来源

(一)资金来源。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据实列支。县民政局参照上年度遗体火化数量和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情况,编制本年度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预算,报县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

(二)结算办法。殡仪馆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含殡仪馆先行支付的异地过世并就地火化对象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及符合土葬政策的少数民族群众一次性丧葬费用汇总清单报民政局,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局向民政局拨付资金,再由民政局将资金拨付给殡仪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政策落地。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是县委、县政府关注民生,构建“和谐富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确保这一惠民政策顺利实施。

(二)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民政局要规范免费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并监督指导殡仪馆等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死者火化信息档案库,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标准,不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财政局要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免费对象数量增减和收费标准调整做出相应调整。卫健局要做好辖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及纸质《死亡证明》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卫生机构做好在医院救治的死亡患者和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明》签发、保存及信息报告与核对等相关工作。公安局要凭据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办理死者户籍注销、信息登记、保存。负责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签发与登记,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三)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殡仪馆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力度,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进殡葬改革。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富裕县惠民殡葬办法》(富政发〔2010〕26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办发 16 关于印发《富裕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