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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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动员并鼓励全县人民和国内外各界组织及个人,积极参与我县的招商引资活动,推动我县“三年翻番、五年变样”目标的早日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导向,县外投资者在我县境内创办的独资、合资、合作等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凡是项目引荐人或参与项目谈判的主体(以下简称受奖人),经确认,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所引进的项目和资金顶单位任务数的,奖励时在奖励基数中扣除任务数,该奖励基数主要指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的依据与原则

第三条  对引进的项目,原则上以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奖励依据,固定资产主要指基本建设和机械设备等。

第四条  奖励坚持一次性原则和谁受益谁奖励原则,在新上企业或项目投产后实施,也可应受奖人申请,在引进当年度实施,但基数仍以新建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建设投资额度为依据,奖励仍然执行一次性原则。

三、奖金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金未作说明的均由县财政支付。

四、奖励标准

第六条  引进外资的奖励标准

(一)引进外资用于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项目,属无偿资金的,按10%给予奖励;属有偿资金的按0.1%给予奖励。

(二)引进外资独资加工企业或其他生产性项目的,按5%给予奖励(引进国外“500强”和高新科技企业的增加四个百分点)。

(三)引进外资建设非生产性项目的,按3%给予奖励。

第七条  引进国内独资企业及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引进生产性独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3%给予奖励(引进国内“500强”和高新科技企业的增加两个百分点)

()引进生产性合资、合作项目,奖励资金由受益企业支付。以资金投入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2%给予奖励或双方协商比例;以设备投资的,设备价值经有关部门评估在2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奖励或双方协商比例。

(三)引进非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0.5%的奖励。属独资企业的奖励奖金由县财政支付;属合资、合作项目的,由受益企业支付,标准可协商确定。

第八条 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引荐人给予重奖。

第九条  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引荐人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正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经考核,符合干部任职条件的,提拔一级使用,引荐人为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提拔重用。

第十条  凡促成外地科技人员自带项目(科研成果)来我县发展工业的,由县财政部门按本项目(科研成果)第一年为县财政上缴所得税的20%,给引荐人奖励;凡促成外地科技人员来我县工作从事科研开发的,由受益企业按第一年新增利润的10%给予引荐人奖励。科技人员的奖励参照《富裕县县长特别奖奖励办法》由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谈判主体的奖励由受益者支付,原则上与引荐人享受同等待遇,各占奖金额的一半,亦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奖金分配比例。

第十二条  促进对外贸易的,按出口创汇额的2%给予奖励。

五、奖励的实施

第十三条  受奖人的确认

受奖人由投资者和招商局共同确认,在项目取得招商立项的同时,填写招商引资受奖人认定表备案,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确定。

第十四条  奖励的办理

1、受奖人填报奖金申领表,受益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财务章后,连同项目审批和资金、实物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招商引资管理局。

2、由县招商引资管理局组织审定到位资金性质、数额,并确定奖励金额。

3、由县招商引资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性质及各项奖励事宜评审把关。

4、由县招商引资管理局上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奖金的发放

奖金额度确认并经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全额奖金拔给县招商引资管理局,由县招商引资管理局在年度工作总结表彰时,将奖金一次性发给受奖人。

六、其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均为税后奖金,奖金获得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奖金税由县财政与税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受奖人获得奖励后,引荐标的在10年经营期内调出或者变向调出我县、造成企业生产经营萎缩、达不到县定税收增长比例的,追回全部奖金。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由执法机关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经济诈骗追究受奖人和有关部门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富裕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和解释,并负责奖励的审核及发生争议时的裁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富裕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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